为响应中央号召,积极创建无烟校园、平安校园,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及《兰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学校决定在校园内禁烟控烟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不准在会议室、教室、楼道等公共场所吸烟。
二、不准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。
三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吸烟、敬烟、劝烟。
四、不准在校园内销售烟草制品。
五、不准在校园内进行烟草广告。
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,学校教职工要带头遵守,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,在全校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,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严肃处理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(见甘肃广播电视大学OA电子办公系统“甘电大发〔2017〕71号”文件。)
甘肃广播电视大学
2017年6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