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部各处室、二级学院:
根据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中办发[2010]16号)文件要求,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。为认真做好2012年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学校所有在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均应按照规定要求详细、完整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填写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,自觉接受监督。
二、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应由本人亲笔填写,于2013年3月31日前交组织人事处。
三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及时通知并督促处级领导干部做好报告工作。
四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、隐瞒不报的,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专此通知。
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